成都商标注册不是越低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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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标注册不是越低越好

作者:四川圣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1-30 08:58:30

“我的餐饮店想要注册一个商标,了解了多家商标代理机构,发现很多行注册商标费用都很低,为什么你们的费用会比较高呢?你们都能给我提供什么服务?”不久前,一位客户前来咨询顾问时问道。小编可要在这里给大家敲个警钟,成都商标注册费用可不是越低越好。           

先来和大家普及下商标注册的官费,通常很多企业或者个人都会选择一标一类注册,什么是一标一类呢?一标指的是一个商标,一类指的是一个类别,官费和商标数量、类别选择、商品/服务群组有关。商标注册时候,不管是个人提交还是通过代理机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收费都是统一的:通过线下纸质材料提交,一标一类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服务项目,如果超过10个则另外加收30元/个费用。通过线上渠道提交,一标一类官费为270元,同样可以选择10个商品/服务项目,超过10个加收27元/个费用。客户注册商标时候如果选择多类别注册,则费用需要重新计算。如果商标注册过程顺利,不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等等,一直到领取商标注册证是不需要额外缴纳其他官费。   

当注册商标费用过低,小心隐形收费,个人提交商标注册只需缴纳官费,但是通过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注册,则代理机构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要知道一个企业都是需要盈利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也是企业。如果大家在注册商标时候发现商标注册费用有低于官费,或者刚好只比官费多个几十元、两三百元时,那可要擦亮眼睛了。     

决定代理机构注册商标费用的因素

1、前期的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关键因素,如果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同名或者近似都有可能会被商标局驳回/不受理。商标代理机构的顾问会耗费时间与奖励,根据客户所要注册的类别、商标来为申请人提供商标查询的服务,提供专业的意见。     

2、中期的商标注册进度跟进: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之后,商标代理机构会帮助客户密切留意商标注册的进度,从商标受理、补正、初审公告到注册公告都会反馈给到客户,比如期间商标被商标局驳回、被他人提出异议,都需要在收到通知书的15日内进行提交相关文件,如果错过时间则视为放弃,客户将可能错失良机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3、后期的商标监控:客户在商标注册证拿到手后并不是就万事大吉,如果他人申请了近似商标则会对原商标构成潜在的威胁,需要通过专业的监控系统来监测,如发现此类现象,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及时通知客户,如何客户不想要他人注册成功商标,避免对自己品牌构成威胁,可以选择代理机构对他人近似商标进行提出异议申请等等。     

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提供单纯提交注册商标之前的很多服务,而且对于商标注册过程中都是十分关键的,根据服务的程度和内容不同,每个代理机构注册商标费用才会参差不齐,大家在选择的时候不要仅仅只考虑价格因素,否则到最后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了金钱,商标还不能注册成功得不偿失。

所需文件材料:

(一)有关的文件和材料例如,与申请项目相近或相似的在先专利文件、文献、期刊、图纸等。委托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时事先进行专利检索,否则,所申请的项目在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很容易被驳回。

(二)书面技术资料:

1、申请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及应用的范围,以及现有技术中实现与申请项目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技术措施、技术手段,方法或方式;

2、所申请项目的发明目的,需要解决哪些技术问题。

3、用文字以及附图详细描述实现所申请项目发明目的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如:所申请项目的是一种产品,技术措施及技术特征是指:产品的结构、各零件的连接、布局、相互关系及它们在所申请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各零部件间的组合方式和详细的动态方式,所申请的是一种方法,技术措施和技术特征是指的工艺、工艺参数及工艺中有关细节。

此外,还应提供所申请项目的至少-个具体实例(这里的具体实例不是指模型或实物,而是表现具体实例的附图和文字说明,只有在通过图纸和文字仍无法说明所申请项目的技术措施时才可能提供模型或实物,用以说明所申请的主题)。所提供的图纸应当用碳素笔绘制于A4纸上,图面上不应有文字、图框线和尺寸线、尺寸标注,各零件及部件可用数字(1、2、3…..)标出,并在另一张纸上写出各标号所代表的零件名称。4、所申请项目的实验数据、结果,或者试验中所产生的现象;

5、结合具体实例和实(试)验结论,客观地说明发明的优点和缺点。如无实验数据,或实验结论,发明人应当对发明进行客观分析,推断发明可能有的优缺点;

6、发明人认为的所申请项目与现有技术在技术特征上的不同之处;

7、发明人认为应当属于技术秘密的内容。

法律实务中经常出现商事主体利用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影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的情形。在商标权纠纷中,此类情况也不少见。法律实务中经常出现商事主体利用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影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的情形。在商标权纠纷中,此类情况也不少见。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警告,认为乙公司包装中采用的某图案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对于乙公司而言,如果涉案图案实际并未侵权,但是又担心甲公司采用诉讼保全、向乙公司客户散播乙公司侵权信息影响乙公司与客户的正常合作或其他手段影响乙公司的正常经营,从商标权滥用的限制角度而言,作为收到甲公司举报的乙公司而言,为防止商标权益不确定状态影响到乙公司的正常经营,可以通过诉请法院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办法予以维权。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催告权利人就警告事宜行使诉权或撤回警告;被警告人注意回复警告人的书面文件仍然按照警告内容的相关事项予以回复,相关通联方式也要尽可能与警告书内容一致。 

2、警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撤回警告或行使诉权 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3、被警告人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确认涉案行为未侵犯警告人商标权。 

以上操作方法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制作。虽然本规定是针对专利纠纷案件而做出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商标权纠纷与专利权纠纷在此方面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因此各地法院在商标权纠纷方面往往参照此规定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实务中也存在涉案侵权人接到商标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一些法院是支持的。他们支持的理由在于:被控侵权人已经收到权利人发出的警告,被控侵权人无法采用其他途径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其只有通过法院裁决依法确认其权利的存在与否。

此种观点本书持支持态度,因为此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将不确定的法律权益及时否。此种观点本书持支持态度,因为此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将不确定的法律权益及时明晰,有利于及早定纷止争,使得双方当事人均少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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