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标注册能不能保证100%成功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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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标注册能不能保证100%成功率呢?

作者:四川圣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14 08:43:53

答案是不能。可以说,在目前的实际申请情况下,成都商标注册永远没有100%的成功率,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一定能够核准商标注册,这是由成都商标注册中的客观事实决定的。

首先,前期的商标查询存在着固有的盲期。在商标局官方系统,只有已经下发受理书的申请信息才会被录入商标数据库,而那些已经申请但还未受理的商标,却是无法查询到的,这段期间的商标申请信息就是所谓的查询盲期,在这盲期内无法百分百排除他人商标与注册人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可能,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商标注册没有100%的成功率。

其次,对商标近似的判断可能存在偏差。通常情况下,对于查询到的结果,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概率上的判断,加之判断人利益角度及知识经验的不同,对商标近似的判断通常存在一定差异。自认为未与他人注册商标造成相同或近似,最后却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比比皆是,因此,对商标近似的判断也会影响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再次,申请人商标即使通过了审查员的审核,上了商标公告,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商标公告期三个月,在此期间全国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甚至还有可能复审。所以,这是第3个无法确定的因素。

最后,有些商标注册人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可能存在陷阱。有些以商标代理为招牌的皮包公司,为赚得一时之利,通过低价服务费或承诺全包保证百分百注册的诈骗招数以及多次重复索要服务费等手段以迷惑商标注册人,最终商标注册的结果却是不了了之。这也是商标注册人成功注册其商标的另一大风险。

虽然商标注册不能保证100%的成功率,但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方法还是有的。首先,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不能抢注他人商标,不打商标擦边球,不仿知名商标,要做到诚信申请、理性注册。其次,要充分做好前期检索工作,降低商标查询盲期给商标注册带来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开近似商标。再次,要做好商标驳回复审的准备,做好商标答辩,提高成功率。最后,谨防商标代理陷阱。商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十分重要,商标注册人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将来持续创立的好几家公司中,各家企业都拥有自身的发展趋势考虑到,说来到注册公司商标注册的原材料,这都是许多的公司在关注的,由于公司注册的那时候就是说针对原材料规定严格的,因此就来资询网编,这儿网编就来为大伙儿剖析一下吧。

1.实际上这行得话,最先一点必须的就是说要一个企业营业执照的,现阶段分成两大类,一种是企业类型的,另一种呢则是个体户了,在申请注册的那时候就务必有的。

2.在申请注册的那时候递交自身愿意申请注册的商标logo,再加法定代表人签定申请表格,在表时会有归属于哪一类的商标logo,企业的公司注册地址在哪儿及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及其影印件,递交到商标注册单位审批,这正中间的步骤在12月上下的時间,有审核期,投标有效期等层面,因此网编提议创业人们假如企业要销户了,那麼商标logo能够挑选出让给其他企业,或是挑选竞拍,那样的话尽管企业不运营了,可是自身的商标logo也就是说将来的续延了。

注册商标井井有条,注册商标的一系列流程我们了解的非常清楚,绝对可以帮你们尽快将商标注册成功!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

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注册商标井井有条,我们足够专业,如果您对我们有兴趣的话,愿与你们共创美好未来!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

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

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  一、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

二、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三、由于上述法律文件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企业权益被恶意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个体上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也从整体上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过程,直接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准备加入WTO法律条件上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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