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标注册中缺乏显著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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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标注册中缺乏显著性的弊端

作者:四川圣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02 08:26:16

判断一个标志是否有显著特征,要考虑商标本身构成要素、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商标构成要素的联系以及消费者观感等几个因素。判断一个标志是否有显著特征,要考虑商标本身构成要素、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商标构成要素的联系以及消费者观感等几个因素。下面成都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比如直线,斜线、正方形等;

(2)—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比如一个一般字体的字母“A”等;

(3)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使用在通常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比如“502”用在黏合剂上;

(4)将某一类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使用在该类商品上。比如一个常见的酒瓶图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

(5)将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词语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比如将“宾至如归”、“欢迎光临”等文字使用在酒店、餐饮服务上;

(6)将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比如将“服装店”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

(7)将本行业名称、简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

虽然专利申请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一般需要专业人员来操作,为了更好的理解专利申请的流程,我们在寻找代理时不会轻易被困,但是我们还是需要知道一些专利申请的流程,那么专利申请的流程要经过哪些呢?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在政策年间做出了巨大的努力,的面积逐年增加。是珠江三角洲的中心城市之一,有两个国家开发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毗邻海岸,具有独特优势,具有一定的专利技术发展潜力。

1、咨询:找一个可靠的机构进行咨询,看看我们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申请的要求。如果我们可以使用申请专利,我们可以使用申请什么类型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2、在搜索了专利并确认产品可以是申请专利之后,代理通常会告诉您再制作专利检索,并根据申请人的发明和创造搜索以前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发明。如果没有,代理可以前进到专利申请。

3、签署保密协议。咨询和到期专利检索完成后,可以确定专利类型。然后可以在保密协议和代理机构之间签署正式的委托合同。同时支付申请费用。

4、提供技术公开文件,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一些发明创造的背景信息,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使代理机构能够充分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申请专利技术要点的优势。

5、写申请文件,代理人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一些发明来写专利申请文件,越详细越好,必须突出专利的技术要点,时间大约是一周。

6、确认当专利申请被写入时,机构将要求申请人进行确认。

申请人确认专利申请正常后,可以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价格上涨后,只要审查过程中没有其他问题,进入专利局将签发证书。

根据《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注册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一)、盲期的商标查询不到申请商标申请之前,在商标局网站相似查询到的是三个月以前申请注册商标,而期间这三个月的商标申请信息是无法准确查询的,这就造成了申请注册商标有可能与已经申请注册了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申请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前知悉。

(二)、与已经申请、初步审定、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经专业的代理机构在申请前对商标进行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上述情况的近似商标,评估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使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申请情况有整体的把握和认知。

(三)、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五)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如:卫生洁具上注册使用印第安人文字标识。

(六)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如:健康、长寿、作为香烟的商标,用万能作为药品商标。

(七)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香港、东京纽约。

长城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原始显著性和嗣后显著性。从原始显著性看,长城商标由于其构成要素中的文字和图形均为公众所熟知,并被较多地使用,似乎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将长城的文字和图案以及英文同义词组合在一起,商标注册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却是原告独特的创意,并且在近20多年的使用中,由于原告的大量资金投入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原告所形成的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使长城商标产生了足够的显著性。

在葡萄酒市场中,长城商标和葡萄酒的关系已经可以使消费者产生固定的联想,长城商标的区别和指代作用非常明显,其显著性已经无可争议地产生。在中国,有许多商标都是嗣后才获得显著性的,例如,中华、红旗,这些商标采用的也是公众熟知的标志性文字,但是由于在核定商品上注册的独特创意并且经持续使用,商标注册之后同样获得了显著性。因此,认为长城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观点显然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被侵权商标的市场知名度。

长城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也是无可争议的,否则,在短短的几年中,国家商标局不会驳回200多个带有长城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商标保护的实践表明,当一个商标被核准后在使用中,被以各种方式申请注册的情况越多,反过来证明该商标越是具有知名度,其被保护的记录越多也越能证明其知名度,其市场占有量越大也能够证明其知名度。而长城葡萄酒商标具有以上所有证明其知名度的要素,其具有的市场知名度当然无可争辩,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考虑被侵权商标和涉嫌侵权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

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比较不能脱离被侵权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否则这种比较就是机械和不科学的。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商标中对于显著性的影响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具体的商标构成,一般需要分析每一个要素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影响,即在由多个文字或者文字和图案组合构成的商标中,需要进行显著性的分析。就本案而言,长城商标是由长城文字、长城图案和英文的GREATWALL所共同构成的,但是这三个要素均指向了长城,无论怎样看,其显著性都落在了长城上,所以在原告的长城商标的构成要素中,文字、图案和英文的作用几乎是相同的,长城文字因为读起来上口而显著性尤显突出。被告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也是由文字和图案构成,就两者的整体构成比较,具有一定的区别。

但是嘉裕长城及图的构成要素中,显著点同样落在了长城上,无论从文字还是从图形,消费者联想到的还是长城而不是嘉裕,这也是无可争议的,被告对此也并不否认。而长城商标中,长城文字的显著性和市场联想性正是由原告创造的。如果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及图的行为被法律认可,两个商标的显著性又一致,在市场中被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极大,后使用包覆他人商标显著性要素构成商标的行为人无疑将免费利用在先获得商标注册所有人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破坏长城商标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的指代和联想功能。

正是基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判定商标的相似性应当考虑市场的知名度和商标的显著性,而不是仅就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考虑。北京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了中粮公司长城牌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长城作为构成要素,将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上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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