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集体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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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集体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四川圣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4 08:06:22

专利权人即专利权主体,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取得方式来划分,可分为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从国籍来划分,可分为本国人与外国人。

专利申请权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说,专利申请权人就是有资格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权人具有一致性:专利申请权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专利申请权人提出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后,该专利申请权人就成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权人是有严格区分的:

(1)专利申请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请求权,特定主体就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并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样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换言之,对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有资格提出专利申请的主体可能是多方,但获得批准从而成为专利权人的则可能是其中的一方。

(2)继受专利权人常常并不是专利申请权人。

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成都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第十六条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附件: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商标是与别家商业主体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区分开来的最好标志,具有明显的辨识功能。但有很多人会把企业字号搞混,那么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1、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区别开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字号则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

2、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利强弱大小之分。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商标禁用权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商标的垄断权利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就成为商标权人的私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用权而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亦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该字号。只有在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言之,只有消费者在字号与商标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禁止字号使用的必要。如果消费者不可能发生混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认为这种使用字号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成都商标注册体制是我国商标法一贯坚持的体制,但该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弊端,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该改变当前规定的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明确规定注册不是取得商标的依据,而应借鉴采用使用体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引进“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笔者认为,不能轻易否定商标注册制度。

首先,只要是采取商标注册体制的国家,注册本身就是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其次,“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属于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体制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除非将我国商标法完全从采纳注册体制变更为使用体制,否则,这种借鉴本身非但不科学,甚至会导致我国商标法在商标取得体制上的混乱。所以,应针对上述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坚守商标注册体制。

可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根除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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